《湖南信息化条例》是湖南为规范信息化管理,加大信息化建设,促进经济进步和社会进步,由湖南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拟定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是现在国内第一部信息化方面的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共八章四十三条,主如果结合我省实质对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信息产业进步、信息安全保障等活动所作的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息化管理,加大信息化建设,促进经济进步和社会进步,依据本省实质,拟定本条例。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党的十六大指出,信息化是国内加快达成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势必选择。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这是党中央在国内进入全方位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进步阶段作出的重大策略决策。信息化正在对世界范围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军事与意识形态范围产生愈加广泛和深刻的影响,信息化整体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区域综合竞争优势、现代化程度和经济增长能力的要紧标志。我省现在正处于工业化中期的初级阶段,信息化是加快达成我省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势必选择。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信息化事业获得了长足进步,信息产业初具规模。但,伴随高科技的飞速进步,我省信息化相对滞后的矛盾愈加突出,也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一是信息化建设缺少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行管理没办法可依,信息化市场主体无章可循,信息化建设和服务范围秩序混乱。二是信息化建设缺少统筹规划,建设资金过于分散,互联网设施过于专用,重复建设、信息资源不可以共享,浪费现象较为紧急。三是重建设轻应用,信息资源开发相对滞后,政府部门信息资源开发缺少统一标准和综合应用,社会信息资源开发缺少规范和引导。四是信息化应用层次较低,行业信息化、工业园区信息化、电商还处于萌芽状况,政府信息化还主要停留在改变办公条件的水平上。五是信息安全意识淡薄,信息安全隐患紧急。相当一部分单位信息安全工作无章可循、无人管理,12%的局域网没防火墙,全省信息安全投资仅占互联网建设总投资的0.4%。垃圾信息时有传播,互联网犯罪日趋猖獗,严重干扰到国家安全、经济进步和社会稳定,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加快信息化法制建设,规范信息化管理已成为信息化工作的当务之急。

现在国家没信息化方面的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本条例是自主性地方性法规。拟定条例的依据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和我省的实质状况,目的是通过立法,加大对我省信息化建设的统一引导与规范,预防重复建设、资源浪费;明确政府各部门、各行业在信息化建设中的职能,理顺管理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提升社会各界参与信息化建设的积极性,推行和推进省委、省政府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策略,提升全社会信息化水平,促进经济进步和社会进步;规范信息产业市场,保障信息安全。

第二条本省行政地区内的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信息产业进步、信息安全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适用本条例的空间范围是本省行政地区内。本方法的适用对象是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信息产业进步、信息安全保障等活动。即无论是来自国内还是海外,中央还是地方,只须是在本行政地区内从事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信息产业进步、信息安全保障等活动都平等地适用本条例。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上述活动另有规定的,则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于依据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行政法规是上位法,本条例是地方性法规,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条例对信息化的定义没进行界定,由于信息化是一个动态的进步过程,存在不确定原因,很难进行准确界定。依据1997年4月召开的全国信息化工作会议的精神,国家信息化是指在国家统一规划和推进下,在农业、工业、科技、国防及社会生活每个方面应用信息技术,深入开发、广泛借助信息资源,加速达成国家现代化的进程。伴随信息化建设的逐步推进,对信息化内涵的认识也在不断加深。党的十六大报告对信息化重要程度作了科学、全方位的讲解,指出“信息化是国内加快达成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势必选择”。这里所说的信息化是指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各范围不断推广应用计算机、通信和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和其他有关的智能技术,达到全方位提升经济运行效率、劳动生产率、企业核心竞争优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目的的过程。可见,信息化是全方位的,无论是经济基础还是上层建筑,无论是自然科学范围还是社会科学范围,都存在信息化建设的问题,而且都处于同等要紧的地方。总结起来,信息化的内涵就是以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为主导,信息资源为核心,信息互联网为载体,信息产业为支撑,信息人才为依托,法规、政策、标准、安全为保障的综合体系。

第三条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本条是关于信息化建设原则的规定。

信息化规划包含信息化综合规划、电子政务规划、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信息产业规划等。因为我省信息化重复建设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加大信息化统筹规划是本条例的重点之一。统筹规划就是需要在一个行政地区内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安排,特别是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需要符合本行政地区信息化规划的需要;而编制信息化规划需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需要从实质出发,突出规划的前瞻性、专业性,加大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使信息化建设规模与经济和社会进步水平相适应。

信息资源是指各种可供大家直接或者间接开发和借助的信息集合的总称。信息资源的开发借助是国内信息化建设的核心内容,信息资源开发、借助和共享是信息化进步的基本趋势。而目前我省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公共信息资源不可以共享。信息资源共享就是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有哪些用途,加强信息资源开发的力度,通过统筹规划使公用通信、专用通信和广播电视传输互联网互联互通,促进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

信息安全是国家安全的要紧组成部分。保障安全就是需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保障系统和互联网的安全运行。条例从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系统建设、信息管理软件安全评测、管理组织及责任、互联网信赖体系、应对反应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规划,采取手段,推进信息化进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并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资金投入。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信息化工作中的职责的规定。

信息化是国内加快达成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势必选择,信息化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区域综合竞争优势、现代化程度和经济增长能力的要紧标志。因此,加大信息化工作,推进信息化进程,已经成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一项要紧工作职责。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拟定本行政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规划时,需要同时考虑信息化进步规划,并采取有效手段,推进本行政地区的信息化进步。

信息化建设不能离开资金保障。为了促进信息化,省委、省政府已经确定,省财政每年从预算内安排资金打造省信息化进步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信息化和信息产业重大项目。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当依据本级财政的状况,每年安排肯定的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用于信息化建设。同时应当拟定有关打折政策,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于信息化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信息化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信息化工作。

本条是关于信息化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

信息化工作涉及经济和社会的很多方面,涉及的管理部门也比较多。因为缺少综合协调,从而导致信息资源部门分割、统筹规划不到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

因此,该条明确信息化工作管理体制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信息化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指依据本级人民政府 “三定”策略确定的负责管理本行政地区信息化工作的部门。在湖南政府就是湖南信息产业厅。依据信息产业厅“三定”策略,湖南信息产业厅的职能综合总结为“推进国民经济与社会服务信息化”。

依据十六大报告,政府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就信息化而言,它具备六要点,即信息基础设施、信息资源、信息技术应用、信息产业、信息技术及人才、信息化法制与社会环境(信息安全保障)。四大职能与六要点的结合如下表:

基础设施

信息资源

技术应用

信息产业

技术人才

环境保障

经济调节

统筹规划,政策引导,促进进步

市场监管

信息化工程市场监管

信息服务市场监管

法制建设

社会管理

信息基础设施管理

信息资源开发借助

宣传

信息安全管理

公共服务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政府信息公开

教育、人才培育

信息安全保障

以上结合点可总结为七个方面:信息化规划管理、公共信息基础设施管理、信息资源管理、信息化工程管理、信息产业及信息服务市场管理、信息化宣传与教育、信息安全保障,这类基本职能在湖南信息产业厅的职能中都得到充分体现。

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当依据本条例明确本级政府的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使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能。

为了发挥有关部门的积极性,本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信息化工作。这里的其他部门,是指与信息化工作有关的人民政府财政、进步改革、公安、国家安全、通信、广播电视、保密、科技、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这类部门同样应当依据政府“三定”策略确定的职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化工作,如此就能形成:一个领导机构决策、一个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各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一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与信息化有关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条是关于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信息化活动的规定。

信息化是一项崭新的事业。现在,国内还处于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步的初级阶段,进步信息化任重道远,要推进信息化的进程,除去强化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还需要有全社会的一同参与和全体人民的一同支持。因此,条例规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与信息化有关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拟定有关打折政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与信息化有关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给予支持,在高科技企业市场准入、基础设施、资金配套等方面,创造宽松环境。

第七条对在信息化工作中获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本条是关于对信息化工作勉励机制的规定。

信息化是一项崭新的事业。现在,我省乃至国内还处于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步的初级阶段,进步信息化任重道远。要推进信息化进程,除去强化各级政府部门的管理和引导职能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积极参与是一个要紧原因。因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信息化活动中,在推进我省信息化工作中获得突出成绩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准时给予物质上和精神上的一定和勉励,从而使得信息化工作的推进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觉行为,这也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促进信息化进步的一个具体手段。

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编制信息化规划,需要从实质出发,科学预测本行政地区经济和社会进步的实质需要,加大统筹协调,使信息化建设规模、建设水平同经济和社会进步水平相适应,预防重复建设。

本条是关于信息化规划编制需要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方法,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法为主的有效调控。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中长期规划,编制教育、科技、卫生、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策略资源开发等要紧范围的进步建设规划,包含必要的专项进步建设规划,明确进步的指导思想、策略目的、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根据规定程序批准的进步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要紧依据。因此,信息化规划在信息化建设中具备十分要紧的地位。

信息化规划不是独立的,它是区域进步策略的一部分。信息化最后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服务,不是为信息化而信息化,其根本目的是借用信息化力量,进一步发挥我们的优势,达成地区跨越式进步。因为不同区域的环境不同,进步策略重点也会不同,所以信息化规划需要要与当地区的进步策略紧密结合,在对当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进步的历史与近况等状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客观剖析当地区的近况和发展势头,科学预测本行政地区经济和社会进步的实质需要,立足于我们的优势和特征,为区域整体策略服务,使信息化建设规模、建设水平同经济和社会进步水平相适应。脱离区域进步策略的信息化规划,肯定是没效益的信息化规划。同样,地方的规划也不可以照搬照抄照套国家的规划,要不同什么内容是全国性的、跨区域的,什么内容是当地性的。比如,社区公众服务类项目是当地区的,地方政府的公众服务是当地区的,地理信息管理软件的服务是当地区的。但对另一类的信息服务,比如企业资信等等,虽然也会涉及到当地区的不少需要,但用户更多的需要是全国甚至是全世界的,这是由于大家面对的是一个国内统一的市场,是一个经济全球化的市场,当地用户会更关心整体市场的形势。地方的规划也不可以照搬照抄照套国家的规划,各地方有各地方的特征,有针对性才会有效益。

第九条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国家信息化专项规划和本行政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规划,编制本行政地区信息化综合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推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地区信息化综合规划编制本系统、本部门的信息化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是关于当地区信息化综合规划和部门专项规划编制的规定。

本行政地区内信息化综合规划是当地区信息化进步的总体纲领,旨在说明信息化环境、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进步的基本思路、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确定信息化进步的目的、任务和建设重点,提出加快信息化进步的方针方案、进步方向与技术路径。

信息化规划是区域进步策略的一部分,同时又是对国家信息化规划的贯彻推行。因此,编制信息化综合规划的依据应当是国家信息化规划和本行政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规划。

信息化综合规划从内容上应包含信息化内在结构体系的6个要点:信息基础设施、信息资源开发借助、信息技术应用、信息技术和产业、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信息化法制与社会环境(信息安全保障)。

湖南信息产业厅负责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步规划,地方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当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步规划。规划编制完成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推行。为了加大统筹规划,有关部门需要依据当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步编制本系统、本部门信息化专项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以加大统筹协调,维持规划的协调一致。

第十条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通信、广播电视、城市规划和建设等部门,依据本级信息化综合规划,编制本行政地区通信网、计算机网、广播电视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将它纳入城市建设、村镇(集镇)建设规划。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符合规划需要,并根据互利互惠的原则,与有关的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本条是关于公共信息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的规定。

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主要包含基础通信管线、公共信息互联网、公共信息资源库和信息安全保障基础设施等。其中,公共信息互联网是指本省行政地区内的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通信、计算机、有线电视等公共信息互联网。

信息基础设施是信息化六要点中的第一个要点,是信息化的要紧基础,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是信息化建设的要紧组成部分,其规划与建设需要符合地方信息化总体规划。中央领导多次强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要统一规划、加大管理、预防重复建设。国家已把信息基础设施纳入信息化专项规划。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是规模宏大、耗资巨大的重大工程项目,其规划与建设具备复杂性、长期性和广泛而深远的社会干扰。现在,我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缺少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一方面因为恶性角逐致使在某些地区和某些范围信息基础设施紧急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其次因为缺少法律保障和横向协调,应该建的互联网却得不到保障。我省在全国是财政比较困难的省份,强化统筹规划、预防重复建设看上去更为要紧。本条例关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和协调的规定符合湖南的省情,既有益于信息化建设,又有益于信息服务业自己的进步,是基层单位的迫切需要。

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通信、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信息化综合规划,从大体上进行规划,综合统筹各类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内部、信息基础设施与信息化应用、信息基础设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进步,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通信、广播电视等管理部门对通信网、广播电视网等基础互联网实行行业管理。各通信运营商和其他部门依据自己业务进步需要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应当同意本行政地区内信息化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和协调。

公共信息基础设施规划与当地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密切有关。为使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与地方城市建设规划和村镇、集镇建设协调配套,防止出现建设上的脱节,影响社会信息化的顺利进步,本条例依据《中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将它纳入城市建设、村镇(集镇)建设规划。

省委、省政府《关于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推行建议》也明确规定:“坚持专用与公用相结合的原则,加大统一规划和管理,整理互联网资源,扩大互联网容量,推进三网融合,努力消除信息化进步的‘最后一公里’瓶颈,健全基础设施建设。”为了整理资源,促进互联互通,降低资源浪费,本条例明确规定,“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符合规划需要,并根据互利互惠的原则,与有关的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这为信息化主管部门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公共信息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具体需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地区电子政务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推行。

本条是关于地区电子政务规划编制的有关规定。

电子政务规划是指导电子政务进步的专项规划,一般与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规划相衔接,由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进步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电子政务建设的目的是:加大监管、提升效率、为民服务;主要内容包含:近况及存在问题和需要剖析;规划期间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目的和分期目的、主要建设任务和内容、保障手段等。电子政务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推行。

电子政务规划要适应政务体制改革转化需要,即在决策环境方面,由封闭向开放转化;在政务信息化的目的方面,由提升各自独立的部门管理效率向提升政府整体协调决策的能力转化;在决策的信息基础方面,由相互离别的“以纵为主”,向信息共享的“纵横结合”转化;在管理结构方面,由传统的金字塔体系向扁平化转化。

电子政务规划的工作对象由互联网、政府管理职能、服务公众三个要点构成,分别表述技术层次(物理层次)、职能层次(逻辑层次)、服务层次(策略层次)的工作对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政府行政体制改革,需要从全局的高度组织互联网建设、优化政府职能、提升服务能力。同时,要明确电子政务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总体规划、分步推行,不可能一步到位。

电子政务规划要确定电子政务工程的逻辑模型。拟定工程规划,要依据对环境和目的的剖析,从大体上确定可达成的信息流结构的最佳组合。主要内容是:环境剖析、目的剖析、结构剖析、资源分配。环境剖析,就是剖析近况和约束;目的剖析,就是依据定义模型提出最近可评价的状况目的;结构剖析,就是由状况目的确定分系统/数据库的信息结构。即回答如何干最好的问题;资源分配,就是确定电子政务运行的机制和初始投入的资源。还要选择电子政务工程的物理模型。物理模型可以是多重的,根据效益/本钱的原则,在多重策略中对支持逻辑结构的物理互联网及软、硬件设施进行比较选择,在大体上满足基础物理层次的有效运行。

电子政务规划应当包含电子政务的安全体系建设,包含物理安全、互联网安全、信息安全与安全管理等。要从安全机制、安全服务与安全管理等多方位进行建设,包含身份辨别、访问控制、数据保密、数据完整、预防不承认、审计管理、可用性和靠谱性等。

电子政务规划要看重运维环节的规划,对系统建成后的运营与维护要有明确的人、财、物投入规划,在开始规划时就考虑以后运营时的基本条件,如系统管理与技术支持、系统管理与运营经费、设施更新与软件升级、用户培训与推进信息化工作的各项手段等。

第十二条 信息安全工程和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在报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前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审察,符合本级信息化有关规划和信息安全管理需要的,方可根据建设项目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湘价服〔2024〕39号

湖南物价局 湖南地震局

关于印发《湖南地震安全性

评价收费管理推行方法》的公告

各市州物价局、地震局:

依据《湖南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方法的公告》(发改价格〔2024〕2320号)规定,大家拟定了《湖南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推行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附件:湖南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推行方法

湖南物价局 湖南地震局

二○一二年3月8日

主题词:地震 安全评价 收费 公告

抄 送:国家发改委、中国地震局,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各直属单位

湖南物价局办公室 2024年3月12日印发

校对:徐京

附件:

湖南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推行方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委托人、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地震安全性评价行业健康进步,依据《湖南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推行〈中国防震减灾法〉方法》和国家发改委、中国地震局《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方法》(发改价格〔2024〕2320号)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依法获得《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我省辖区内为委托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并推行收费的行为适用本方法。

外省(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我省辖区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向湖南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登记备案,并实行本方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实行政府官方报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依法提供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实行政府官方报价:

1、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2、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大水、失火、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很多泄漏或者其他紧急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含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与其他可能发生紧急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3、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4、《湖南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紧急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方法》(省政府令第134号,1999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24年1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修订)及《湖南进步计划委员会、湖南地震局关于将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需要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公告》(湘计投〔2000〕382号)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见附件二)。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根据自愿有偿原则提供前款规定以外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怎么收费。

第五条 实行政府官方报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怎么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地震局以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工作成本、技术审察成本、法定税金和合理收益为基础,并考虑我省经济进步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地震安全性评价行业的进步等原因拟定(见附件一)。

其中,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工作成本,依据工程类别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并考虑地震架构、地震活动和场地条件的复杂程度等原因确定。

技术审察成本,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工作程序为依据,依据评审级别、评审形式和是不是需要现场考核验证等原因确定。

第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依据中国国家标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需要分为四级。Ⅰ级工作适用于核电厂等重大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工程;Ⅱ级工作适用于除Ⅰ级以外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工程;Ⅲ级工作适用于城镇、大型厂矿企业、经济建设开发区、要紧生命线工程等;Ⅳ级工作适用于Ⅰ、Ⅱ、Ⅲ级工作以外的建设工程。

第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水平、收费条约和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

收费条约应当包含收费项目、怎么收费、收费方法、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法等内容。

委托合同(协议)签订后,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送交一份留存。

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成本的退补和赔偿根据《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当严格履行必要的工作程序,符合《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国家标准GB17741-2005)等有关规定,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水平等需要,并加大内部管理,减少服务本钱,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评价服务。

第十条 因为委托人缘由导致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延误或工作量增加的,委托人应当向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支付相应的成本。

第十一条 因为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缘由导致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延误、水平达不到需要,或给委托人导致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致使工作量增加的,委托人不另外支付成本。

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不符合国家技术指标的,不能收取成本。

第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向委托人收取成本,应当出具合法票据。地震安全性评价员工不能私自收取成本。

第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可以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方法解决。

第十四条 委托人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打造完善内部收费管理规范,在营业场合显著地方公示服务项目、怎么收费和服务承诺等内容,自觉同意社会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推行是政府官方报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

第十五条 各级价格、地震主管部门应当打造完善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诚信管理机制。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大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监管,对减少服务水平收费与压价恶性角逐、价格歧视等行为要准时查处,记入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价格诚信档案并按期公布;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大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执业资格和行业服务水平监管,对不拥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从业或不实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规范,甚至出具不真实报告的行为要严厉打击,记入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诚信档案并按期公布。

各地价格、地震主管部门要加大交流联系,发现、查处的问题准时报省物价局、省地震局。

第十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湖南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推行行政处罚:

(一)超出政府官方报价浮动幅度拟定价格的;

(二)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方法多收成本的;

(三)不根据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成本的;

(四)实行是政府官方报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未按规定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的;

(五)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本方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地震局负责讲解。

第十九条 本方法自2024年5月1日起实行。湖南物价局、湖南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建设工程抗震设防需要确认及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试行方法的公告》(湘价费〔2001〕1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湖南地震安全性评价怎么收费

1、地区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架构剖析 (单位:万元)

序号

名 称

主要作业办法

工作级别

一级工作

二级工作

三级工作

1-1